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办理船舶转让、租赁、出借、抵押等相关手续,不得利用船舶从事恐怖活动。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搭靠境外船舶,不得将境外船舶引领到禁止其进入的区域。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搭靠境外船舶,不得将境外船舶引领到禁止其进入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