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域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制定海域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统筹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海警、自然资源、旅游、海关、口岸等部门,开展海域联合执法和应对处置海域恐怖事件联动演练。
沿海地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沿海船舶和相关人员、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的人员、物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沿海地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沿海船舶和相关人员、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的人员、物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