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刊、书籍、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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