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涉嫌恐怖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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