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邮政、电信、电力、水务、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食品药品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