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散装汽油经营者对购买者身份进行查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