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加强资金监测,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法协助开展冻结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涉嫌恐怖活动线索,协助开展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