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网站、论坛、微博等网络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的管理和监测;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按照规定职责,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