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根据需要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