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指导和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开展监测、预警、处置,负责恐怖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及通信、互联网管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