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管理,防止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活动,防止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