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同级侨务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