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归侨、侨眷有权要求侨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归侨、侨眷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