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留学,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令其辞职或者退学;在境外留学期间,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保留其公职或者学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