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在批准出境探亲期间的工资、假期等方面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