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通讯、往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