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华侨子女在国内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中小学的,应当视同就读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来本省就学的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公安机关在给予出入境签证、签发居留证件时,应当视其就学期限延长签证及居留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