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冒领,不得非法冻结、没收,不得滞付,不得强行借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