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要求在本省就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培训、推荐等措施,予以扶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