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省各类学校,在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报考侨务主管部门主管的学校或者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的,给予优先录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