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因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征收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建筑面积给予安排住房或者折算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归侨、侨眷要求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规定的上限标准内适当照顾。
华侨要求翻建其祖屋的,需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批准;翻建房屋影响规划的,可以另行安排不低于原面积的宅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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