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