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财产不得侵占、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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