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投资开发经营荒山、荒地、滩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