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归侨可以凭省侨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归侨证》,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侨眷证明,提出出境探亲访友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归侨、侨眷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提出查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的决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并符合出境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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