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取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入境签证之前,所在单位不得无故辞退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取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入境签证后,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离休、退休手续;不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应当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经批准在境外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归侨、侨眷职工,可以委托亲友持本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或者定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或者采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证明方式,向原单位或者指定的机构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归侨退休生活津贴,并允许按照规定兑换外币汇出境外。
经批准在境外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归侨、侨眷职工,可以委托亲友持本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或者定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或者采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证明方式,向原单位或者指定的机构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归侨退休生活津贴,并允许按照规定兑换外币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