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归侨和侨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在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
侨眷身份不因华侨、归侨死亡而丧失。因与华侨、归侨以及华侨、归侨子女有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而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婚姻关系或者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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