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