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公民权利和阻碍其履行公民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对归侨、侨眷给予关心和扶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对归侨、侨眷给予关心和扶助,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