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华侨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安置。
鼓励华侨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者服务,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华侨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在本省工作或者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鼓励华侨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者服务,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华侨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在本省工作或者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