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对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和归侨退休生活津贴,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归侨、侨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并给予适当照顾。
归侨、侨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并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