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确认。
确认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侨眷身份,申请人应当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