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七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鼓励和支持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并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时,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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