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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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列入文明城市、文明...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区域性的慈善(联合)总会以及相同慈善活动领域的联合型、行业性组织。
慈善(联合)总...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七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鼓励和支持慈善法公布前已经...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设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明确职责权限,保证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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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有...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二条 慈善募捐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按照慈善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按照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七日前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在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在显著位置公布慈善组织名...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在实际接收捐赠财产后,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
慈善组织确...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九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
受托人应当在慈...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条 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
鼓励和...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与受益人签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
慈善组织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标已经实现的,有权终止资...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守慈善服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鼓励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个人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设立慈善信托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城乡社区组织、...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落实慈善信息公开制度,提供...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组织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变更捐赠财...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新闻、出版、金融、财会、审...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帮助。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将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情节轻微...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对求...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慈善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