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