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