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