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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