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鼓励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个人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设立慈善信托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
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