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与受益人签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
慈善组织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标已经实现的,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受益人或者其委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资助财产退还慈善组织;因客观情况无法实现的,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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