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慈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