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九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向其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向其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