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在变更用途决定作出后、捐赠财产使用前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将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信息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联系到的,视为捐赠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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