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提出并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的合作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或者提供其他帮助。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行政指导。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