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在实际接收捐赠财产后,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慈善组织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应当与其开展慈善活动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相符,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