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条 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委托人、信托财产,或者变更受益人范围及其选定程序和方法等信托事项。
按照前两款规定变更受托人或者信托事项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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