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落实慈善信息公开制度,提供慈善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综合性信息服务,开展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慈善信托备案等日常监督管理,实现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联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推进基层慈善综合服务,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推进基层慈善综合服务,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