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时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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