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按照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七日前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采取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还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七日前,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报备募捐方案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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