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通过互联网求助的,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所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显著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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