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